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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保证金损失由政府偿还! |
| www.cnfol.com 2005年07月26日 22:01 证监会网站 |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相关法律文件,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由于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也不够完善,一些金融机构风险不断暴露。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金融机构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活动,积累了大量的风险。尤其是在证券市场方面,随着股市的连年下跌,这些风险开始逐渐暴露出来,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巨额亏损,随之而来的是与之相关的个人债券、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的损失。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也为了保护小额投资者利益,防范道德风险,培养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在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三部委决定联合发布相关法律文件,动用政府资金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收购,补偿投资者的损失。
相关信息:三部委发布个人债券和客户保证金收购问题通知
(2005年07月26日 22:02 证监会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被处置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及《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无论是否有过交易记录,如委托理财资金未独立存放,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其他资金混同使用,则认定委托理财资金被挪用。
二、多名个人资金集合后以单一个人或虚拟自然人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认定为个人委托理财,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但若同一合同项下该部分个人同时又分别与证券公司或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直接签订协议,则以个人直接协议为依据进行个人债权的登记、甄别确认和收购。
三、公告处置日前委托理财或借贷关系已经终止,同时公司有真实资金转入的,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属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虚增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没有真实资金转入的,不能认定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四、个人债权收购金额以截止公告处置日的当期未结清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为准,当期未结清合同中证券公司已支付的高息,从收购本金中扣除。
五、同一委托理财协议下,债权人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的不同地区的营业机构开户,或同时在被处置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营业机构开户,应当区别账户性质,以该委托理财协议为准,由协议载明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开户营业机构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协议没有载明开户营业部的,由被处置证券公司注册地的地方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六、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存在配比资金等与委托理财资金混同情况,或违背合同投资约定的,认定为权属不清晰。权属不清晰或资产被挪用的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个人债权部分,纳入收购范围,由监管方证券营业部所在地政府负责甄别确认和收购。
七、对于挪用的正常经纪类个人客户的证券,由托管清算机构负责甄别确认,报证监会审查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按《收购意见》中关于个人债权的规定予以收购。《收购意见》中关于地方政府负责甄别和筹集10%资金的规定不适用本条。
八、监管部门或托管清算机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保护性冻结的权属清晰、未被挪用的个人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经托管清算机构核实并确认后,予以解冻,客户账户内的资产不纳入收购范围,不作为清算财产。
九、各托管清算机构应严格按照《收购意见》和《实施办法》登记个人债权,对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查,严把登记关。托管清算机构在向甄别确认小组报送个人债权登记材料时,应对登记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详细说明,并积极配合甄别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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