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民间金融越发达的省份,在1978-1998年间人均GDP增长得越快;70年前金融不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的速度仍然落后。因此,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研究表明,禁止民间借贷只不过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减少了资金供给,使高利贷利率变得更高。这种结局跟禁止民间金融的初衷正好相反。正确的办法是按照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律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打击他们。
这些年来,“区域发展战略”越来越时兴,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还有现在热门的“中部崛起”等等,都希望通过调动国家资源来重点发展某些区域。这些用意当然是好的,可是,即使抛开这种“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在战略区域里的中国公民是否不公平这一点不管,仅从其做法上看也值得进一步思考。
以往的“区域发展战略”意味着“由银行贷款几百亿、几千亿做几个大的标志性项目”,这些大项目当然能增加几千甚至几万人的就业,通过辐射效应让数量更多的人增加收入。但,无论如何,这种项目不能影响到千百万个在县城和乡下生活的老百姓,他们很难从几个大项目中得到有真正意义的辐射效应。相比之下,如果放开民间金融并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不仅能让各地像浙江那样调动好社会自有的资源,而且能够为更广泛的老百姓家庭提供更好的致富机会。
那么,为什么到现在还不能放开民间金融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观念问题,它来自于以往对至少有两千年历史的中国民间金融的误解。比如,长期以来,过度意识形态化的渲染使我们普遍认为高利贷是一个和“剥削”相等同的概念,放贷者自然地就是剥削阶级或恶棍,心太黑。于是,我们轻松地得出结论:消灭高利贷的办法是打倒放贷者,是禁止民间金融。
为了重新释放民间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能量,并让“地下钱庄”从“非法”走向“合法”,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反思以往关于高利贷的观念,有责任从一个更理性的角度回答如下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高利贷会形成?对此,一个不假思索的回答可能是“放高利贷的人不道德”,这当然也是一种回答,事实或许也如此—但我们不能停留在这个答案上;第二,为了解决高利贷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什么?从1950年代初期开始,我们的做法是禁止所有的民间借贷,由国家全面垄断金融借贷,把任何民间金融机构都变为非法。这是不是最好的选择?
什么是“高利贷”?
经济史学者通常会按照如下方式定义高利贷:选定一个“我们觉得合适的”数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后把利率超过了20%的任何借贷定义为高利贷。这样的定义从字面意思上看并没有错,因为超过20%的利率的确比较“高”。但是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下,“高利贷”这个概念往往跟负面的意识形态连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义,我们就会把所有超过20%年利率的借贷都认定为“坏的”。这种定义完全不顾借贷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和契约执行环境、不顾通货膨胀率的高低,完全出于局外人的主观愿望。
我所看到的第二种定义是历史学家方行在他发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的解释:“高利贷资本和商业资本的收益,属于高收益还是低收益,都会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较,并会以后者作为衡量准绳。”这种定义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资收益很高,比如是30%,那么借贷利率即使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们对股票市场比较熟悉,就会知道这种定义方法相当于把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判断“资本回报率多少算合适”的参照点,但是,股票的实际回报率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差别可以非常大,两者可以背离很多。因此,虽然这种定义比第一种要好一些,但仍然有其缺点。如果只以同期同地的土地收益作为利率的参照系数,那就没有把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交易风险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包括在内。此外,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具有真实风险。投资所固有的真实风险和交易风险要求放贷者应该得到超过土地收益的借贷利率。
所以,更好的定义不仅要考虑到生产性资本或者消费性资金的收益率,还应该包括借贷市场投资回报本身的风险性,以及不同的投资品种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差异。当我们界定借贷的合理利率时,不能以诸如20%的个人愿望作为标准,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和债务交易契约的执行风险。特别是在中国目前以及以前的执法水平低下、产权和契约保护还不可靠的社会环境下,投资者因交易风险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使得合理的利率水平大大提高。
为什么各省的金融发展水平差别这么大?
那么,高利贷到底是怎么形成的?为什么有的省和有的国家金融很发达,利率并不高,而另外一些省和国家则有极高的借贷利率存在?让我们看看中国历史上各省份的高利贷和经济发展的一些具体状况。
这里,我们用到1934年民国政府中央农业试验所对当时全国22个省的千千万万乡村家庭各方面经济状况所作的调查,其中包括了这些家庭所作借贷的利率分布、借贷资金来源、借贷合约种类等详细信息。在当时的统计中,全国各地没有年利率低于10%的借贷发生(表1)。
该项调查显示,宁夏的金融发展水平最低,当地的样本中没有一笔借贷年利率低于30%;相比之下,浙江的各项金融发展指标在全国是最好的,当地只有1.1%的借贷利率超过30%。根据各个省份不同的利率分布,我们可以计算出每个省的平均利率,比如,宁夏的平均利率是49.6%,为各省中最高,其余像陕西为47.1%、河南为39.3%。
传统影响借贷利率
为什么宁夏的借贷利率全国最高?当然,部分原因是当地比较穷,因生存必须的消费借贷可能不少。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宁夏以回民占多数,传统上禁止有偿、有利息的借贷。所以,如果某人真的从事这种借贷并要求利息的话,就会受到谴责。在这种环境下,当你做有息的借贷时,所面临的交易风险和契约风险会相当高。从放贷者的角度说,如果传统要求你在放贷时不能有任何利息,而把自己辛苦劳动的所得借出后却有可能血本无归,你就会倾向于把钱留在家里,而如果要放贷出去,你就会要求得到格外高的风险溢价补偿。对于有息借贷的这种观念,使资本的成本被抬高了。贵州和青海情况类似,它们的借贷利率也偏高。
在今天民间金融全面受禁的背景下,实际上全国的情况跟当年的宁夏类似:禁止民间借贷只不过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减少了资金供给,使高利贷利率变得更高。—这种结局跟当初禁止民间金融的初衷正好相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