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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密:60万元贷款担保之谜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17日 13:57 擞弧财经 杜福海 |
上诉 VS 抗诉
安徽省律师协会和淮北市律师协会一方面将情况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方面立即指派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和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任清华律师担任王宏柱的辩护人。
鉴于刑法第 306 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在全国律师界已是沸沸扬扬,安徽省律师协会和淮北市律师协会一方面将情况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方面立即指派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和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任清华律师担任王宏柱的辩护人。
经过 2005 年 4 月 15 日和 5 月 24 日两次开庭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05 年 6 月 2 日作出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王宏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宏柱不服一审判决,于 2005 年 6 月 9 日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 2005 年 6 月 8 日提出抗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 2005 年 7 月 14 日开庭审理此案。
7 月 13 日晚上 7 点左右,刘建华副会长和任清华律师正式接到电话通知,王宏柱一案因检察院没有移交一关键证据,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推迟审理。
2005 年 8 月 4 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宏柱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恶劣,不仅仅表现在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上,而且表现在其伪造证据的场所居然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管场所——看守所,其利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来伪造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说明了被告人王宏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肆无忌惮。”
“如何将 100 万元担保协议上的公章和尹西才的印章复印到 60 万元担保协议书上的技术鉴定,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王宏柱及其辩护人的法律逻辑是:原审法院驳回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导致一审审判程序违法。
上诉后,刘建华律师和任清华律师仍然坚持要求二审法院: 1. 传唤赵晓燕、江峰出庭作证; 2. 对 60 万元贷款协议书进行鉴定; 3. 继续调取江峰写给淮北市政法委的反映材料。
赵晓燕、江峰没有出现在 8 月 4 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庭上。据了解,法院对证人出庭已经发出通知,但是赵晓燕已经离开淮北,江峰在服刑。身为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同案犯的赵晓燕,不仅未受检察院的起诉,此时更是蹊跷地失踪了。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对 60 万元贷款协议书进行鉴定,结果获得一致答复: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无法鉴定。据此,刘建华副会长和任清华律师认为,不能科学证实 60 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书系王宏柱伪造。
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了解,淮北市政法委收到了江峰于 2005 年 2 月 1 日前后写给淮北市政法委一份反映材料(传言其内容为,反映检察院对其刑讯逼供,诬陷王宏柱伪造证据),并批转给了淮北市检察院。但是,这份关键证据的去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记载却是“江峰申诉材料在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下落不明”。
“我还是会爱上他”
2005 年 4 月 15 日,旁听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一审开庭,潘立梅冰释了巨大的耻辱感。
一边要求加刑,另一边要求宣判无罪, 8 月 4 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犯罪嫌疑人作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涟漪效应,从淮北市蔓延至安徽省乃至全国律师界,记者所到之处,律师都在打听王宏柱案的庭审情况。
“为什么偏偏选择这个时候抓人?庭审刚刚结束,被告人、旁听人员还在法庭里。”一位安徽淮北律师气愤地质问:“王宏柱是副教授,在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任教;王宏柱还是律师,在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执业。通过多种途径均可以将其拘留、讯问,示威式的抓捕只会令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相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辩式审问只是个摆设,哪一个当事人还会相信辩护——这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保障?哪一个律师还会辩护?”
律师涉嫌刑法 306 条,应当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从公诉机关在一、二审庭审中出示的讯问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讯问由淮北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共同进行。然而,整个讯问过程公安人员一句话没有说。这一细节,令淮北市检察院所称公检“联合办案”之说难以成立,同时加重了王宏柱案开始立案、侦查时违反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侦查分工管辖之嫌。
2005 年 5 月 20 日,接到刑警支队打来的电话一个小时以后, 10 点整,不笑讲不出课的潘立梅老师站在淮北市优质课竞赛的课堂上,面对讲台下七十多位初二年级的学生和十几位评课老师。
“现在开始上课,今天我们要讲的是……”潘立梅转过身,在黑板上写出 19 个字: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她依然在微笑,心里却在滴血,“太痛苦了,那太痛苦了”。
荣获二等奖的喜悦已经无人分享,同样,清华大学博士录取通知书也安静地放在家里,“办完这个案子就去北京读书”,王宏柱不止一次说过。
41 岁的王宏柱 1984 年考入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一进大学校门就自学法律的王宏柱, 1987 年通过考试、同学推荐、老师推荐获得四个留校名额之一。 1987 年 9 月 4 日,尚未大学毕业的王宏柱走进复旦大学校门,开始接受正规法学教育。
“我还是会爱上他。” 2005 年 4 月 15 日,旁听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一审开庭,潘立梅冰释了巨大的耻辱感。
王宏柱不喜欢妻子写日记,但这段日子,潘立梅想记下来,在她的日记本的菲页上写着:
难忘的日子:
——记于王宏柱被囚时期
终身难忘的经历
刻骨铭心的感受
2004.6.8
王宏柱:首页留给你来写
文章来源:法制早报
延伸阅读:
60万贷款牵出证据造假迷局 双方博弈震痛律师界
安徽律师涉嫌伪证案检察官律师激辩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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