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将于本周结束,股改工作即将全面推开,下一步的股改会遇到不少疑难问题,如何破解这些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日前,部分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对价是否公允无统一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吴晓求认为,股改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后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是否有一个平均对价率。他认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市场平均对价率应是30%,上市公司的具体对价率围绕30%左右波动。在实践中,对价支付的高低差异是由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公司业绩、行业成长性以及公司上市时的制度背景决定的。
他说,评判对价方案是否公允,没有一个统一的、稳定不变的标准。30%的市场平均对价率只是一个参照系,而不是一个绝对标准。但是,以下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是把净资产作为制定对价的基准;二是把历史财务成本作为制定对价的基础。
上海睿信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认为,如果通过对前两批试点计算,平均对价率大概在10送3左右。当然,前两批不见得完全具有代表性,即总的来说非流通股比例比较高。如果从整个大盘64:36的关系看,非流通股送出率大约在15%左右,送达率30%左右。当然,在具体政策上规定平均对价率是不可能的,这即是分散决策的意义所在。各个公司情况不同,非流通股比例高低不一,有的甚至在30%以下,此外还存在一些复杂情况,比如买壳上市等,成本本来就比较高,送股自然也比较困难。
李振宁建议,对于非流通股比例比较低的公司,可以利用权证,对出售价位、回购价位承诺,规定分红比例,业绩承诺等方式支付对价,甚至也可以将股权激励机制作为对价,寻求多样化的解决办法。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刘纪鹏表示,坚决不赞成制订统一对价率,各公司具体情况不同,模式也不同,没办法实现比较平均的对价率。
破净公司也需要支付对价
对于市价跌破净资产值的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要不要支付对价的问题,吴晓求认为,当然要支付对价,因为是否支付对价不取决于市净率的高低。资本市场资产定价的基础不是净资产,更不是所谓的历史成本,而是资产的盈利能力。现在有一种很流行的评价对价是否合理的所谓"历史成本法"。"历史成本法"试图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做历史追溯,以此作为对价支付的计量基础。这种方法背离了资产定价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是完全不可行的。
吴晓求指出,从资产的市场定价角度看,股权分置改革是社会意义上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的一次巨大财富重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分置改革给投资者提供了巨大的投资机会。
上海睿信投资公司董事长李振宁也同样认为,市价跌破净资产值的公司需要支付对价。他说,第二批试点已经存在范例,支付对价不应受市价是否跌破净资产值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事实上已经打破了国有资产账面值不能减少的限制,在成熟市场上,市场评估只讲有效资产,不讲净资产。
B股H股股东无权获得对价
在A+B或A+H的上市公司中,股权分置改革是否也要支付给B股和H股等外资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呢?李振宁指出,股权分置改革实际解决的是A股市场上一部分股票不能流通的问题,划分的是A股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之间利益关系。A股和H股两个市场有关联,但由于外汇市场管制,不构成套利空间,且两个市场本来就存在价差。A股和B股市场也存在类似情况。
另外,在IPO时,A股发行价比较高,B股、H股净资产得以提高,其本身就是受益者。2001年2.19行情后,外资法人股陆续申请转为流通股,也没有给流通股东支付过任何对价。因此,受益者没有理由要求再次受益,没有理由要求通过改革得到补偿。
吴晓求认为,B股、H股等外资流通股股东没有任何权力享有对价。因为非流通股股东申请的是A股的流动权,而不是B股或H股的流动权,非流通股股东获得A股流动权并不会对这些外资流通股股东带来任何利益上的损害。所以只有A股股东享有对价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