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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24日 05:29 每日经济新闻 |
与此同时,证券法和公司法修订也在快马加鞭的进行!!
聚焦证券法修订草案七大亮点
备受社会瞩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4月份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后,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经过4个月的研究、协调,修改后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再次浮出水面。通览草案全文,股评误导需赔偿、证券上市交易需签订协议、证监会“扩权”又“限权”、保荐制度适度调整……这些规定将进一步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评误导投资者需依法赔偿
有的部门、单位提出,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建议对利用新闻媒体对单支股票进行评介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有的部门提出,对个股的评价、推介,有一定的市场需求,不宜一律禁止。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凡是通过媒体发布虚假证券消息,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修订草案在关于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需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首次提请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申请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进行审核,对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决定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对此规定,存在两种意见。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其依据法定上市条件和交易所上市规则对证券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属于自律管理,经审核同意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申请人签订上市协议,通过上市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据此,修订草案修改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严格程序加强约束监督证监会
修订草案增加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这对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缺乏对其行使权力的程序及监督制约措施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中国证监会作为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以提高监管效能,是必要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行使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
据此,修订草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增加严格的程序:冻结或者查封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进行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对不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证券公司,责令整改后,经验收符合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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