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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20条正式公布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24日 07:00 国际金融报 |
中央地方合力营造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新局面
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昨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中央各部委、地方政府合力营造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新局面,《指导意见》鼓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明确将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该指导意见还对含H股、B股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作出部署,要求中国证监会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提出了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并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是要坚持统一组织。中国证监会要制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充分发挥本地区综合资源优势,把股权分置改革与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统筹安排适合当地情况的改革工作。
二是要实行分散决策。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三是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市场稳定和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鼓励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
四是坚持改革的市场化导向,注重营造有利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市场机制。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进程和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对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同时改革再融资监管方式,提高再融资效率。上市公司管理层股权激励的具体实施和考核办法,以及配套的监督制度由证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涉及A股股权的拟境外上市公司,以及A股上市公司分拆下属企业拟境外上市的,应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实施。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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