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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新看点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24日 14:56 中金在线 杜雅静 |
昨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指导上市公司做好股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与前期市场相关的通知规定相比较,《指导意见》具有如下新看点。
一、明确股权分置改革目标
长期目标是:完善和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为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创造条件。具体目标是:适时解决历史遗留的股权分置问题,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二、框定股改范围
仅限A股上市公司,以及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同时存在H股或B股的A股上市公司,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协商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三、不以国有股减持为目的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并不以通过资本市场减持国有股份为目的。这与前期减持国有股的说法完全不同。
四、仍把二级市场表现作为衡量股改成败的标准
《指导意见》第6条提到:改革方案要有利于形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共同利益基础,并形成改革后公司稳定的价格预期,第9条:鼓励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
我们知道,资本市场具有建立价格发现机制的功能,供求双方的需求决定了价格走向,那么这里所说的“价格预期”相关措施是否可以理解为鼓励上市公司和大股东采取干预市场的手段,粉饰股改后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以便当局以大盘走势衡量股改成功与否。这种干预市场的做法是否与“完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股改处衷完全相悖?
五、配套措施仍为纸上谈兵
《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调整和完善国资管理、企业考核、会计核算、信贷政策、外商投资等方面的规定,使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政策衔接配套。各相关部门何时制定、具体制定什么仍未排上时间表,而市场不少A股公司正等待相关配套措施明朗后,才动手股改,摸着石头过河总是有风险的。我们这里不防以国资管理套政策来说明:
我们知道,在国有股东为何支付对价,支付多少对价缺乏明确的法律和规章的前提下,不少国有股东对股改明显动力不足,国资审批机关也小心谨慎,以免承担国有资产流失之嫌疑。主要原因如下:
其一:不少国有企业所控股的上市公司全部是核心子企业,从企业发展战略看,国有股东也不会降低这些核心企业的股权比例。而且企业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大部分为优质资产和核心业务,是集团利润的主要来源,从企业绩效考核的角度,国有资产代理人更不愿意降低上市公司股权比例。
其二:如果以送股为代价取得流通权,即使送股比例较低,也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舆论压力,而且,从第一批改革试点的情况看,流通股股东对送股比例的要求越来越高,恐怕难以满足。
所以对于国资部门当务之急是以行政干预的手段要求国有股东被动并积极地制订股改方案和时间表,同时框定换取流通权对价的最低底线,以免戴上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这种圈定对价区间的做法是否又与股改要市场化运做的指导原则自相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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