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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修改能否实现两大目标? |
| www.cnfol.com 2005年08月25日 05:42 每日经济新闻 叶檀 |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正在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随着相关条例的明确,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探讨进入更深层面。
综合有关政府官员的表态与媒体的报道,此次个税调节似有两大目标,一是实现相对公正的收入二次分配,适应我国的薪酬水平、消费水准的变化,协调国家和个人、纳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减少普通工薪收入阶层的税负,刺激国内消费与投资增长。
个税起征点从800元上调至1500元,是此次个税法修正案的最大亮点,也是顺应民意与经济发展形势的必然产物。但1500元是否已经体现了足够的公平,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的答案。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工具,如果从保障公平的角度出发,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家庭负担、不同时期的通货膨胀指数、不同地区的消费差价,也应该纳入个人所得税综合考虑的范畴。如美国、法国等多数国家根据赡养负担等因素,进行抵扣、退税,就是在动态过程中保证相对公平的举措。
这一动态过程体现在税收的征管技术上,就是实行税收指数化,即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通过税收指数化调整,能够达到纳税精细化、税负公平化的目标。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税率、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对个税的任何改动必定经年累月大动干戈,而成效并不明显,二十多年不变的800元起征点就是最好的证明。另外,从现实来看,目前一些地区早已突破这一标准,超过了法律允许的上下浮动区间,北京起征点为1200元,而深圳是1600元。北大法学院教授、国家税务总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方首席专家刘剑文先生称之为“良性违法行为”。
可以设想,由于我国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如果继续实行固定的个税税率,不出两年,个税起征点将重新成为热点话题,而各个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的“良性违法”行为也将层出不穷。
此次个税修正的另一个目标———通过税改拉动工薪阶层的消费,这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在现行税制里面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所得税为主的模式,另一种是商品税模式。发达国家是所得税为主的模式,适应的是高福利的社会架构;而在我国,所得税收入虽然增长迅速,但在整体税收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即便如此,民众仍觉得不胜负荷,关键在于我国的福利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生老病死、住宅教育消费等已经全部或部分实行了市场化运作,且有水涨船高之势。不仅如此,例如家庭养老育幼的负担、子女教育费用等并没有纳入税收扣除部分,这使得薪酬的含金量大大降低,人们不得不以高储蓄来抵挡高风险。
当然,政府实行统一税率进行一刀切的做法有其客观原因,我国的税务机关还不是独立的税收政策制定与执行机构,缺乏自主和统一的税收政策原则,而我国的征信体系也并不完备,税制改革所需要的一系列其他方面的配套措施,如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以及银行和金税工程的联网的建立等尚未完备。
因此,可以说,此次个税修改仍然是建立在较低的征收与监管水平上,技术层面的原因成为阻碍税收公平公正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期望政府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拿出切实的计划,使税收工作更加精细、更加人性、更加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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