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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出卖”网民雅虎当诛? |
| www.cnfol.com 2005年10月20日 15:31 天极网 赵福军 |
公民私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从国家产生之处始就没有停止过,近日因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向中国调查机构出具了《当代商报》记者师涛的相关上网IP信息资料而使师涛被长沙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判处十年徒刑,一时间人权激进人士纷纷发文漫骂雅虎,甚至有大量网民自发地组织了“珍爱生命,远离Yahoo”的倡议活动,倡议抵制使用雅虎邮箱等网络服务。
这次事件再次将网络世界中公民的隐私权和作为国家公权力的知情权提上了桌面。
“出卖”网民,雅虎当诛?抑或是被情绪化的所谓人权主义所蒙蔽成为蒙冤的“千夫所指”?
网友亦子剑著文《雅虎:忠实地履行法律和契约》在具体考察雅虎网络注册协议中有关网民隐私权保护和免则条款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得出“雅虎积极和热情的配合国家相关机关的调查是一种不忠实履行法律的表现”,是一种“不厚道”的做法。事情果真如此吗?笔者不感苟同。
雅虎网络注册服务条款约定:“Yahoo! 不会将你的个人识别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人。以下情况除外: …… (4)我们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而我国的宪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前者是一个典型的民事契约,而且是网络点击合同,后者是国家的强行法规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知道这就意味着不仅包括雅虎在内,甚至所有受我国司法管辖的网络公司都必须在不违反国家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遵从与用户之间的民事契约。只要在主体、程序、追查内容上合法,任何网络公司都必须并且有义务积极提供网络用户的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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