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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制度改革有三大取向
手机免费访问 www.cnfol.com 2005年11月24日 07:43 证券时报 
  本报讯(记者 郑文)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日前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发行部表示,在证券法的授权范围内,将循序渐进推进发行市场化改革,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成熟度、可承受度统一起来。

  具体来说,对于一些现阶段和长远均须保留的规则,应当予以保留并增强其可操作性。如对发行公司治理、管理层的资格、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的要求,须作为IPO和再融资的必要条件予以保留,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

  对于需要放松管制由市场决定的事项,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放开。无论是IPO还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均需要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成熟度和可承受度,对发行公司提出一定的标准。例如,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尽管新证券法未明确规定发行人前三年的盈利要求,但监管机构仍需要参考境外市场的经验,对发行人前三年实现的盈利、现金流等方面提出一定的标准,增强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可信度。

  对于当前实践中反应较大、需要加强管理的事项,应当采取严格的过渡性监管措施。例如,为了抑制重融资轻使用的现象,无论对IPO还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仍须结合证券法的规定,对融资规模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一定的具体要求。

  完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学习《证券法》、《公司法》体会

  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了做好新法的实施工作,我们认真学习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加深了对此次法律修订的理解。"两法"的修订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强化市场主体对证券发行行为的约束、提高市场融资效率指明了方向。

  一、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科学区分公司设立与发行证券的法律性质

  此前,由于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公开发行证券和一般增资扩股等行为的界限,有的企业放弃了股权融资和取得长期资本的机会,制约了企业发展;有的公司以增资扩股为名,变相向公众发行股份,留下了社会风险隐患。因此,明确界定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公开发行行为和可以免于申报核准的非公开发行行为,科学区分公司设立与发行证券的法律性质,是监管机构确定介入程度和介入范围,提高证券监管效率重要前提。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对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需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新《证券法》区分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界限,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介入发行监管的职责范围。从《证券法》第10条、第13条,《公司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两法"对公开发行证券行为进行了形式上和数量上的双重界定。一是在发行方式上,只要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募集的形式发行证券的,不论是向特定对象还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论对象人数累积是否超过200人,均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二是在股东数量上,只要发行证券的对象累积超过200人,该公司则被纳入公众公司范畴,不论其发行行为采取何种方式,发行对象是否特定,该公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均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新《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方可进行,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未经核准擅自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按照《证券法》第188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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