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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管理暂行规定 |
| www.cnfol.com 2005年12月13日 05:45 证监会网站 |
(一)具有控股、参股或共同控制关系的机构情况及其变化,公司股东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及其变化;
(二)主要合作机构清单,与媒体、通讯服务提供商等合作单位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媒体的联系方式及其变化,专用银行账户开户银行、开户相关协议及其变化;
(三)执业人员与从业人员的名单、证书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部门岗位情况,执业人员所服务的会员名单及参与媒体栏目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或投诉处理职能的部门、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
(四)以列表方式按类别和推荐日期顺序统计的、上个月公开推荐以及向不同级别(类型)会员推荐的证券品种及其变动情况;
(五)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范本,报告期所有客户清单、服务合同期限及会员数量变动;
(六)咨询服务合同收入金额、实际取得服务收入金额及资金支出(提取)流水,赔付额及理赔清单,报告期风险准备金提取、转出及结余情况;
(七)参与的相关媒体栏目的完整记录(以光盘、磁带等介质存储),业务宣传材料;
(八)对客户营销过程的录音记录及投诉电话录音记录;
(九)公司受到客户投诉的记录、核查、处理结果等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有关证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第(一)、(二)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第(三)至(六)项材料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相关证监局报备;第(七)至(九)项材料应建立业务资料档案,备相关证监局查询,并至少保存3年以上。
十九、严禁会员制机构及人员在开展会员制业务时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参与卫星电视等公共媒体栏目,在注册地及分支机构所在地之外招收异地会员;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以租赁、承包方式开展会员制业务;
(三)以“黑马推荐”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资者一定获得投资收益,或以“免费赠股”等营销方式招揽业务;
(四)以夸大、虚报荐股业绩等方式(包括以推荐的个股市场表现代替推荐的证券组合的市场表现),进行不实、诱导性的广告宣传及营销活动,或传播其他虚假、片面和误导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六)买卖本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与关联机构及其人员、有关利害关系人达成一致行动,操纵证券价格;
(八)在做出评价、预测和推荐之前,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交易提供相关信息;
(九)为自己、关联方及特定客户的利益,做出有损其他客户和投资者利益的推荐;
(十)与相关媒体、通讯服务机构及其他合作方进行咨询服务收入分成;
(十一)通过未报备的电话、邮箱、传真、短信平台及网址提供咨询服务;
(十二)通过未报备的银行存款账户向客户收取、存放咨询服务收入;
(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要求、有损客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十、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执业和从业人员,责令公司采取记过、降薪、降职、开除等内部责任追究措施,并及时报告协会,由协会根据自律规则采取记入诚信记录、注销执业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采取取消执业或从业资格、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的会员制机构,将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责令改正、公开批评、责令停止分支机构业务、责令停止在媒体栏目上播出招揽电话、责令停止参与卫星电视栏目等部分或全部媒体栏目、责令停止招收新会员、暂缓通过年检、不予通过年检等监管措施;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一、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从事会员制业务及其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二、证券公司从事会员制业务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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