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证券要闻 >> 正文
上海首例“专家荐股案”原告方散户股民胜诉
www.cnfol.com 2007年05月16日 11:16 国际金融报 李扬
  上海首例“专家荐股案”以原告方散户股民吴老太的胜诉告终。昨日,浦东新区法院当庭判决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来鑫公司)返还吴老太5万元会员加盟费,同时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诉讼费用的30%和70%。

  作为沪上首例“专家荐股案”,吴老太的胜诉为与其有着相似经历的散户股民们打开了一条保障权益之路。

  5万元买了一款软件?

  2006年下半年,随着股市牛气日盛,57岁的吴老太在朋友的热心推荐下来到了股来鑫公司。工作人员向吴老太强力推荐指导股票操作的咨询软件“绝代双骄”,并保证由专业分析师指导其操作股票,保证盈利30%,前提是吴老太必须成为公司会员,交纳5万元会员费。心动之下,吴老太先付定金5000元,第二天交纳了余下的45000元。

  事后吴老太反复思量,发现原告开具的是软件服务费发票,这与股来鑫宣称的作为该公司会员的目的大相径庭,加之发现该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从事股票咨询的相关资质。于是吴老太将一纸诉状送达法院。

  事实上,类似吴老太这样的因购买“专家荐股”软件导致股票投资受损并非个案。

  日前,上海市消保委就接到了多起关于“荐股软件”的投诉,而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就已受理了三起类似的司法纠纷。

  同日上午,另一起相关案件在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有趣的是被告系同一家公司,但原告滕女士的经历远复杂得多,在股来鑫有关分析师的指导下,她股票非但没有获益,反倒赔了钱。为此,滕女士将股来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并返还会员费3万元。

  合同条款猫腻多

  其实,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即究竟是买卖软件合同及提供附带服务,还是借销售软件之机,向股民提供股票咨询服务,而后者则需要公司具有相关资质。

  股来鑫公司恰恰不具备这一资质。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均不得从事该业务。

  在两案的审理中,股来鑫公司始终坚称,对外宣传的5万元不是会员费,是软件的价格,这是股民自愿买的;专家只是指导怎么用软件,并不是提供股票咨询服务。而吴老太她们则认为,5万元是请专家荐股的服务费,软件是自己装的,没什么用。

  综观两起案件,如果股民细心的话是可以避免这一纠纷的,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对具备这一资质的相关公司都尽数公布。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全国符合条件约有100多家公司,上海有10家左右。

  上述人士表示,如果股民细心一点的话,是可以发现咨询公司在合同中耍了花样,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

  浦东新区法院院长丁寿兴指出,此案折射了目前广大股票投资者存在的风险防范问题。在这些以专家荐股为名高价推销软件的背后,反映出监管领域存在真空,亟需规范。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彩推荐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推荐企业
  招商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