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行业/虚拟货币 >> 正文
“挣”虚拟货币 得走正规“路径”
www.cnfol.com 2007年11月29日 10:10 人民网 
  利用平台漏洞虚增76万元“骏币”构成诈骗获刑10年半——

  案情回放

  王某原是北京某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他偶然从客户处得知,用户可以通过一种方式骗取该公司网站上的“骏币”,便登录网站试验,果然有效。

  王某马上提出辞职,并在自家书房内用电脑采用上述手段在短短5分钟内虚增出76万元“骏币”,之后又通过该公司代理商张某将这笔“骏币”全部用于购买网游点卡,在此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将所得点卡销赃变现。

  公司在核对账目时发现了这笔巨额亏空,立即报案。后王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10天后张某也被抓获。

  2006年12月5日,海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王某、张某提起公诉。今年3月15日,海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3万元;以销售赃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检察官认为,王某在其使用的账号内虚增出76万元“骏币”,这一行为本身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财产损失,也未使王某自己实际控制76万元或者等值商品,而当张某使用这笔“骏币”从该公司的网站上骗购并占有了价值76万元的网络游戏点卡之后,诈骗犯罪才最终完成。

  可见,行为人可以通过对虚拟货币的占有实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因此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诈骗行为,同样要予以惩处。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推荐企业
  招商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