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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食品安全出事故政府官员须担责
www.cnfol.com 2007年12月01日 14:45 新快报 

  《广东省食品案全条例(草案表决稿)》昨获通过

  新快报讯(记者 吴璇 通讯员 任宣) 经过四次审议,《广东省食品案全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在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上终获通过。据了解,该条例是广东有史以来审议次数最多的法规。此次审议对《条例》作了多处修改,其中最大的改动在于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辖区内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就要担责。另外,加大了处罚力度,将最低处罚金额从一千元改为五千元。

  据了解,原草案的第六十四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在分组审议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三次”的规定太宽,有时一次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便可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最终获得通过的《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删去了“一年内”、“三次以上”等词语,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辖区内的政府主要负责人就要担责。

  另外,最终通过的《条例》还对违法的处罚金额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与修改该法的专家表示,将处罚的最低金额提高,主要是考虑到不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不成比例,有时虽然对其进行了处罚,但其已经从违法活动中获取暴利,也就不在乎被罚了。因此,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不能让其心存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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