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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上市公司高管违规炒股应断其"生路"
www.cnfol.com 2007年12月19日 19:23 中国证券网 
  专家指出,区区3万至10万元罚款只具象征意义,对违规者一段时间或永远不得从事与证券有关业务的“市场禁入”措施更有效

  专家指出,高管违规炒股看起来只是个违规问题,但如果深究,有些违规背后隐藏着犯罪,可能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沪深两交易所网站近日披露的一份文件,在业内引发了轩然大波。因为,这又是一份令所有公司高管心惊肉跳的黑名单:

  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周苏苏9月4日卖出1万股该公司股票,卖出价每股61元,11月12日又买入1万股,每股47元,短短两月净赚近14万元;11月22日,风帆股份披露董事长陈孟礼违规卖出公司股票,一次赚了38.57万元;10月31日,岳阳兴长监事会主席张权彬,先分两次卖出可流通股份1684股,第二天就一次性买入1600股……

  法律明文禁止

  高管明知故犯


  依据《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而且,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自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这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自家公司股票时,必须作相应的信息披露,让公众知晓;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高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自己手中的股票,为的是促使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尽力。”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俗称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这部分收益。

  《证券法》同时明确,上述人员违反这一规定的,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管任意违规

  潜藏内幕交易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太多,这点大家都能感觉到。但这些行为是怎么产生的?上市公司高管太了解公司的情况,掌握了太多的内幕信息,想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太容易了。

  他分析说,高管违规炒股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个违规问题,但如果深究“为什么有高管能那么好地踩准点,恰到好处地买卖本公司股票”就会发现,有些违规背后隐藏着犯罪。如果仅仅盯着违规炒股这个表面现象,不但违规炒股的问题很难真正解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还会更多。

  法律“没有牙齿”

  违者肆无忌惮


  “《公司法》虽然明文规定,这些高管不得违规抛售本公司股票,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及监管部分,却对上市公司违反这条禁止性规定时如何处罚,只字未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称此为“没有牙齿的法律规定”。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说:“没有责任追究的法律更像个道德规范,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而违反《证券法》规定进行短线交易的,虽有处罚,但区区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在证券市场动辄获利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面前,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根本起不了多少作用。”

  可喜的是,证券行政执法近期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稽查总队,已经是兵强马壮了。但是,张远忠并不觉得乐观,他说:“如果在投入了大量人力、精力进行多日的调查,再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仅仅罚款3万元或者10万元,罚款的数目还抵不上投入的成本。”

  断其“生路”为上

  行政法规当立


  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大体上讲,也就是3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张远忠分析认为,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绝不应该仅停留在罚款的层面,证监会的市场禁入措施同样具有相当的威慑力,禁止违规炒股者在一段时间或者永远不得从事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无疑是断其“生路”,这比罚多少款都有用。

  专家呼吁,面对违规行为频繁发生的现实,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完善行政法规,否则,真到了“法不责众”之时,就更难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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