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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出台
www.cnfol.com 2007年12月29日 06:55 侯捷宁   证券日报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日前,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修改的决定》(证监会令第52号)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及新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全文见B2版)。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而《规定》则对设立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明确提出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据了解,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共29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修订后的《规则》还增加了一条,即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或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1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境外投资者依法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证券公司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子公司;二是证券公司通过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并指出,对于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此外,为了保证子公司的股东具备为子公司提供有效支持的能力、保障子公司的质量和良好的发展基础,促进证券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规定》对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提出了审慎性监管要求。例如对申请设立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指标、净资本、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影响力、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审慎性要求,规定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十二个月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其最近一年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业内人士认为,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制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是促进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和创新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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