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吴佳 陈聿敏) 记者昨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浙江将进一步调整差别电价政策,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用电价格,2008年1月1日起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05元和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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