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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天价”滞纳金还需法律出手
www.cnfol.com 2008年02月22日 08:23 中国证券报 孙瑞灼

  据报道,从今年2月开始,河南省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下降至每日0.3%,且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应缴本金的两倍。这是该省继去年交通规费滞纳金由1%下调到0.5%之后,又一次下调。没有及时缴纳交通规费的车主们,再也不用担心出现天价滞纳金了。

  说到滞纳金,不能不说起2006年发生在郑州的轰动全国的天价滞纳金案。 2006年7月21日,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获一辆欠缴养路费的小型吊车。稽查人员测算出:这辆车应缴各种费用中,仅滞纳金竟达49万元。按每天1%的比率来算,与银行活期存款0.81%的年利率相比,两者足足相差450倍。该案引起社会各界和法律专家对滞纳金征收比例的广泛质疑。

  应当说,河南省有关部门这种做法是顺应民意、维护群众利益的善举,值得称赞。可我想的是,全国其它省份的交通规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还有其它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滞纳金呢?它们的征收比例是否也该调调,甚至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只能发生在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可目前的现实是,在一些民用公用事业领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比如通信费、水电费、暖气费的所谓滞纳金。而按法律规定,这些民用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根本就不存在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

  滞纳金之所以泛滥、混乱,有特定的历史和法律原因。在计划经济时代,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然而,只有少数单位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这是滞纳金泛滥的主要原因。同时,由于法律并没有对滞纳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哪些部门可以收滞纳金,收多少滞纳金等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导致目前滞纳金的征收混乱不堪。

  显然,要想告别不合理的天价滞纳金,让一些本就不该存在的滞纳金退出历史舞台,还需法律出手,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规范,而不能让行政部门“自家说了算”,更不能仅靠个别地方或个别行政部门的道德自觉,如此才有望真正告别天价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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