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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下发央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www.cnfol.com 2008年02月26日 06:03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刘丽靓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下发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规定指出,企业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购并及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国资委给予追溯调整。

  根据《考核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利润总额、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考核目标值原则上应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补充规定指出,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影响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在15%以上,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对影响超出15%部分减半计算。

  补充规定指出,对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差异过大企业,适当扣减考核得分。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国资委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成果严重不实的,将对企业以前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并相应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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