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消费曝光 >> 正文
业主委员会胳膊肘往外拐?
www.cnfol.com 2008年02月27日 11:13 大河网-大河报 

  业主委员会本来是用来维护小区广大业主利益的,但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给企业谋取利益,操纵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自己拟定《业主管理规约》,侵害业主权益。近期,记者接到投诉,郑州一家小区,业主委员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

  □记者 余勇文 平伟图

  3月1日,新制定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就要开始实施了。根据《条例》的规定,达到一定标准的居民小区要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制定《业主管理规约》等。

  但是,一些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给企业谋取利益,操纵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自己拟定《业主管理规约》,侵害业主权益。2月23日,郑州市某小区业主代表潘先生拿着他们小区最近出台的《业主管理规约》(下称《规约》)来到报社,投诉《规约》违反《条例》有关规定,扩大物业管理企业权利,制定针对业主的不平等条款。

  那么,潘先生提供的《规约》是否有违反《条例》的内容,哪些条款侵害了业主的权益呢?河南嘉泰律师事务所所长张红青将《条例》和《规约》对比后认为,《规约》“胳膊肘往外拐”,主要在五个方面违反《条例》,侵害了业主的权益。

  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和管理

  《规约》第五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规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其实,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已经交纳有维修基金,目前郑州的做法是这笔资金暂由房管局代为保管。《规约》规定另外再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这就为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名目收取费用埋下了伏笔。以后物业公司可以说维修基金不够了,再向业主收取以筹集资金。根据《条例》的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其实只是业主委员会聘请的服务企业,将自己的账务交给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显然违背常理,也就是将财权交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日后物业公司可以方便地使用这笔资金。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办法,由郑州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但是,目前郑州市政府尚未出台管理规定,而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就做主将这笔资金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代管,显然有出卖业主利益之嫌。

  公共费用的承担

  《规约》第八条第1款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这一点有些故意语焉不详,因为根据《条例》四十三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发生的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也就是说,业主交纳的物业费中,已经包含了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目前郑州市物业公司普遍在收取水、电等公摊费,这与《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是相违背的,3月1日《条例》开始实行后,原来所谓的公摊费物业公司不能再继续收取。但是,《规约》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又为物业公司设立名目收取公摊费打开了方便之门。

  停车费的收取

  《规约》第八条第2款规定,在专用停车位、全体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车位占用费。而《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全体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是否交纳车位占用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情况下,《规约》直接规定了对停车费的收取,等于剥夺了业主大会的决定权,显然不太合适。

  经营收入的使用

  《规约》第八条第3款规定,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纳入物业维护费用的补贴。而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很显然,经营收入和收取的车位占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如何使用要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无需再征得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规约》规定这部分收益纳入物业维护费用的补贴,不仅帮助物业管理企业侵占了业主的收益,而且也违反了《条例》的规定,改变了这笔资金的使用方向,成为物业维护的补贴,归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也就是原本属于业主的收益,成为物业公司使用的钱,使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堂而皇之地支配这笔资金。

  禁止性规定

  《规约》第七条列举了12款禁止性规定,其中第4款规定,禁止业主私自封闭阳台。是否封闭阳台、怎样封闭阳台是业主的权利,这一款显然侵害了业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为物业管理公司指定消费留下空间。第9款规定,禁止业主随意安装防盗网,也同样侵害了业主的权利。与《条例》第五十一条列出的禁止性行为相比,扩大了禁止业主行为的范围。

  此外,潘先生说,他们小区《规约》的起草和出台程序也违背了相关规定。据潘先生介绍,1月10日,他们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公布《规约》,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规约》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起草,并宣布《规约》1月21日实施。而他们小区新的业主委员会1月21日才成立。根据《条例》,筹备小组可以拟定规约草案,但是不能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更不能预先通过。而且他们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人员由居民委员会代表、物业管理处代表和业主代表等人员组成。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小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其中不应该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

A股港股全掌握:888行情系统免费使用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