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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信托关联理财业务有规可循
www.cnfol.com 2008年02月29日 07:5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投资者应认真区分券商集合资管产品与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差别 徐汇 资料图⊙本报记者 周翀

  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正在震荡市中引致投资者追捧。但投资者应认真区分券商集合资管产品与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差别,并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合理安排购买行为。

  前不久,有媒体以《多只产品集中面市券商集合理财进入快车道》为题,报道了由中信信托和兴业银行合作、由国泰君安协助进行产品管理的“套利通1号”产品,导致市场将其误解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对此,国泰君安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章飙表示,该产品并非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国泰君安推出的集合理财产品。“从券商和信托公司的关系来说,套利通1号属于单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即由信托公司发起信托产品,而后将此产品交由证券公司进行管理,该业务的唯一委托人是信托公司。并且,由于信托产品尚未募集,因此有关定向资管合同还没有生效,待合同签署后,我们会将合同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据悉,为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理财业务,早在2006年11月,监管部门即下发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关联业务的监管指引》,要求“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开发信托产品或担任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必须合法合规,并严格界定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承担方式”,同时明确了“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联合开发信托产品应事先向注册地证监局报备,在证监局无异议时方可进行”等监管要求。

  近期,一些由银行、信托公司发起的理财产品,因存在由券商协助进行产品开发和管理的情况,导致投资者对其理解出现偏差,误将此类理财产品理解为经证监会批准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其中,亦有产品涉及“无风险套利”表述,并引入优先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安排,从而容易被投资者不准确地理解为保底承诺。

  某券商资管部负责人强调,目前市场上主要的集合理财产品包括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银行类理财产品和信托类理财产品,这四者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均有各自的不同安排。证券公司因具备较为成熟的投资研究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故而可能在银行、信托公司发起的理财产品中协助进行产品设计和管理,但这类产品并非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另外,对于券商集合资管业务,监管部门早在2003年12月即颁布实施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开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2004年10月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点三年多来,运作规范,发展稳健,为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获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某券商资管部负责人表示,历经券商综治,新的集合资管业务制度建设完备、风险控制得力、审核流程严谨,与历史上曾出现比较严重问题的违规委托理财业务远不可同日而语。“去年10月市场行情转弱以来,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能够持续跑赢大市,并在震荡中得到投资者欢迎,是最能说明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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