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企业纳所得税改按季度预缴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18日 14:44
河北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王亚楠)昨日,省地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通知,通知对企业所得税预缴进行明确。
其中,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
另外,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