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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严禁电网职工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19日 20:58 新华网 
  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利润转移等问题,国资委等四部门19日发布“禁令”:地级电网领导、省级以上电网电力调度人员等,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根据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等四部门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所有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发电企业活动。

  《意见》明确: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

  “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当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说。

  根据《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即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意见》同时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予以规范。要求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已持有股权的,应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

  据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将对《意见》执行情况实施督促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意见》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了解,近年来各地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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