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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禁电力职工持股 欲切断垄断血缘
www.cnfol.com 2008年03月20日 17:26 星岛环球网 
  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下达文件,要求电网企业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持有区内发电企业股权。这一规定经过五年的酝酿、争论和反复修改,它的出炉对业内争议已久的电网企业职工持股问题,提出了最终的解决方案。

  历史遗留问题由来已久

  《财经》杂志报道,电力职工持股属电力行业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2002年电力改革之后,一批电力职工持股企业借助垄断性的电网公司在员工、股权和资产等方面所奠定的优势,使得其资产迅速膨胀,已经成为电力行业内的新“巨头”。《意见》中指出,电力职工持股,由于操作不规范,已经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意见》中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行为应进行规范。其中,“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除此之外,其他的职工“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对于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则规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这份文件还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而对于已持上述股权的,则应“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

  五年酝酿

  解决电力职工持股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初,中国投资协会会长陈光健就向国务院有关领导递交了一份报告,反映山东鲁能集团的电力系统职工持股问题。当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要求“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国资37号文。并决定随后出台细则,规范现有职工持股,切断与电网公司关联交易。但各方对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却意见不一,以致这一细则的制定一拖便是五年。

  2006年,山东鲁能集团率先进行了职工退股,并以净资产作价转让给两家私人公司。此事引起了业内巨大争议。业内普遍认为,如果规范职工持股问题的文件再不出台,全国范围内的职工持股公司将纷纷启动重组和退股行动,引发“滚雪球”般的连锁反应。因此相关部门在久拖不决之后,已决定搁置争议,先尽快推出《细则》。

  如何监管

  “关键是要有一个明确的政治信号,就是对于从事垄断业务的职工,不能再持有垄断业务相关的股份,这个政策信号一定要马上出来。”参与文件起草的一位官员说。而在这一文件出台之后,面临的问题,则是在此基础上如何具体操作。

  “操作性将是《细则》执行过程中最大难题。电力职工持股企业遍布全国,不仅在省一级,甚至相当多的地市县乡都普遍存在,资产状况、发展规模均不尽相同。其中一些已经完成了从职工持股企业到私人企业的改制。在清退职工股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国家电监会一位官员说,“必须双管齐下,从产权上把他们分开;另外从垄断业务的监管上,还是要通过加强垄断企业监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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