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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期货风险官管理规定 为股指期货推出铺路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2日 11:16 普罗财经 
  尽管股指期货推出时间表依然没有定论,但管理层一直在做相关基础准备工作。中国证监会周二(4月1日)宣布,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首次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此《管理规定》的出台,上海某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表示,这可能与股指期货相关。该人士称,“实施这规定无非是考虑股指期货快要推了,强化一下市场风险控制。”

  据介绍,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目前各大期货公司均设有首席风险官一职,其在公司内的级别普遍介于副总与部门经理之间。对于首席风险官的工作,期货公司内部都有相关规章制度,此次证监会专门针对这一职务出台规定,凸现了其对市场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

  《管理规定》规定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职责、履职保障、任免程序、行为规范、监督管理等事项。明确要求,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即不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管理规定》还明确了依法委托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IB)的期货公司的事项,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委托或者超范围委托等情形;在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出入金、与中间介绍机构风险隔离等关键业务环节,期货公司是否有效控制风险;是否与中间介绍机构建立了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在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方面,与中间介绍机构的职责协作程序是否明确且符合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取得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交易所的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还应当监督检查是否建立与全面结算业务相适应的结算业务制度和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是否公平对待本公司客户的权益和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权益,是否存在滥用结算权利侵害受托结算的其他期货公司及其客户的利益的情况。

  市场人士认为,这些对于首席风险官的权限设置,几乎都是为了期货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所作的先期准备。由此来看,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正在被逐步落实。

  事实上,此前有报道称,“推出股指期货一事已进入最终的国务院审批阶段”,一些主要部门正在走访基金、券商等机构,了解市场对股指期货的需求以及它可能出现的市场影响。

  国内某大型券商负责人表示,“对于监管层而言,考虑更多的可能是股指期货推出后的市场风险”。随着国外次贷危机的愈演愈烈,管理层对股指期货平稳运行的谨慎考虑有增无减。此时出台针对市场风险控制的明确措施,可能意味着股指期货确实已经“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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