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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判例”折射银行业“平民化”趋势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7日 08:45 东方早报 鲁宁
  据早报昨日报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起因储户存款被冒领而引发的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责令涉事银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全额赔偿储户被冒领的本金和利息。

  这宗发生于约两年前的储户与银行间的民事讼案,赔偿标的不算大,不计利息,储户主张的赔偿本金只6.7万元。换句话说,拿此判例用于警示银行应严格履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责任,似乎分量太轻。

  近些年间,因银行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失责引发的民事讼案层出不穷,部分案例虽被公开曝光,但最后判决通常以储户败诉告终,很少有涉案银行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判例出现。如是,“福州判例”是否具有风向标变化的意味?

  我国1995年7月颁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商业银行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结算账户信息保密的义务”的规定属该法的基本立法宗旨之一。可是,尽管原人民银行(国家银行)分拆为“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的时间比该法颁行还要早上10年,但直至该法颁行乃至颁行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所谓商业银行仍属于“准国家银行”。时至今日,这类“准国家银行”(农行除外)虽已进一步被改造成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从原国家银行遗留下来的“国有脾气”、“国有劣习”却至今远未清除干净。这种“脾气”和“劣习”,每当须由银行承担储户合法利益受损的赔偿时,就一次次展露。

  比如,去年3月,上海某储户持有的银行卡被盗资金约16万元。该储户在第一时间向银行客服查询,确认账户受损后,银行客服只表示同情,并建议该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该储户向警方报警,但警方对具体管辖权说法不一,储户花了三小时才得以报上案。其后一两天,银行方面从具体经办的营业部到客服再到安保部门,彼此推诿扯皮不断。直至案发十天后,一家中央级大报以大版面曝光,此案才被银行与警方当成事来办,直至案件告破。在此案中,银行本该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储户和警方提供资金被盗的有关情况,以履行最基本的“经商义务”,可银行方面上上下下的表现,却似乎是储户丢了钱完全与自己无关,麻木到了极点。

  如果把十几年来《商业银行法》关于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的问责条款未能得到切实执行视为有法不依的话,那么整个银行法制建设的观念落伍与老化,也在客观上助长着转制后的商业银行自我感觉良好。譬如,《商业银行法》虽经2003年重新修订,但问责条款依然呈原则性表述,不具备操作性。这类立法与修法环节所暴露的问题,若从思想认识环节找,根源仍是传统的“国有情结”,及民事担责与分责环节上的“国家至上”原则———个人实打实的合法利益常常被虚幻的国家利益所吞食的无情现实。

  现行《刑法》自1979年颁布,虽经五次修订,但迄今对新型金融犯罪的罪种缺乏法律定义和量刑标准,以至于许霆案一审判决时,只能以“盗窃金融机构罪”量刑。1979年中国只有国有银行,盗窃银行视同于盗窃国家,外加意识形态因素,此罪量刑时罪加一等,以致最低刑期就是无期徒刑。近30年之后,法院明知此法条不适合许霆案的量刑,但却只能生搬硬套,结果引出一场风波。还有,许霆案第二次以盗窃罪判刑5年,法律依然面临尴尬,许霆的作案性质与通常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样存在差异。照说,围绕许霆量刑的种种尴尬,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早该避免和拾遗补缺,难的是“国家至上”的情结一时半会儿挥之不去。

  由“国家至上”所导致的优越感,所形成的“国有脾气”和“国有劣习”,不仅在已转制的国内银行业界大量存在,而且只要是曾经的国有垄断经营主体,譬如保险、譬如民航等等,也都大量存在。就说乘客司空见惯的航空公司航班延误赔偿,迄今民航仍难以痛快利索起来。至于最近发生的东航云南公司18个航班的“返飞”闹剧,东航方面正式的解释仍然是普通人无法理解的“天气原因”。

  从“我国有、我特殊、我免责”的官商经营做派,到“我也只是普通市场经营主体”,也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变化,说明市场经济的“平民化”趋势不可阻挡,“福州判例”是否构成代表这种趋势的一个最新案例?进一步讨论也许是有意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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