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设立和撤销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9日 07:27
申屠青南 中国证券报
证券营业部“牌照”不得转让 不得异地迁址
要求证券公司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两家。在已有申请获得批复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对于历史遗留的、审批手续不全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证券营业网点,相关证券公司应当在该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予以清理并关闭。同时,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证券营业部不得异地迁址。
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需满足11条审慎性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账户规范工作按期完成,符合有关监管要求;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合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符合监管要求。信息技术系统符合有关规范和监管要求;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最近2年未多次出现技术故障,未发生重大技术事故。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了明确的业务规则和清晰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