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严控券商经营风险 修订风控指标管理办法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09日 10:31
普罗财经
中国证监会昨日(4月8日)公布了修订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及新起草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规定,并对外征求意见。为充分反映和有效防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证监会还调整了《证券公司凈资本计算表》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正如业内所预期的,在市场波动加大的环境下,证监会对控制券商自营业务风险提出了新的要求。《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焦点集中在对原《办法》第21条,即券商自营业务有关规定的修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券商自营权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凈资本的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凈资本的500%,而现行规定是券商自营股票规模、证券自营业务规模分别不得超过凈资本的100%、200%。有关人士表示,这与证券市场波动加大,控制券商证券自营业务风险的考虑有关。
据悉,新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等规定均拟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一《计算标准》充分体现了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不同类别券商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比例;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在创新业务试点阶段,应当按照规定的较高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准备;而在创新业务推广阶段,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可适当降低。
《证券公司凈资本计算表》全面梳理并提高了券商各类业务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其中,自营业务按权益类、固定收益类规模的20%、1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承销业务,按承担包销义务的股票、公司债、政府债承销金额的15%、8%、4%计算承销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比现行规定的10%、5%、2%均有大幅提高。资管业务分别按专项、集合、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8%、5%、5%计算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现行标准分别是2%、1%、0.5%。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融资融券业务还未正式批准实施,但《凈资本计算表》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未就现行标准做出调整。同时,对于券商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也一一予以明确。
另外,证监会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至4月24日。
《监管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分公司不得超越授权范围经营,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授权其分公司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证券营业部;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自营业务机构经营自营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按照《通知》要求,符合条件可在全国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5家;符合条件可在区域内设点的证券公司,一次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不得超过2家。通知还明确,证券公司如果申请在注册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证券营业部,应当符合下列审慎性要求: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实施第三方存管,最近1年无新开不合格账户等违规行为;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凈收入不低于公司所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上一年度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C类以上(含C类)等10项规定。
《通知》还对证券服务部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分期规范,分步实施”的原则,在2009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证券服务部规范为证券营业部。不符合条件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以及证券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规范的证券服务部,证券公司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向证券服务部所在地证监局提交撤销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