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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积金月缴基数提高11.7%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1日 13:30 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潘斌)记者日前获悉,从4月1日起,中山市开始提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各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最高不能超过2323元,最低不能低于38.5元。此次调整比上一次提高11.7%。

  通知称,从2008年4月1日起,中山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323.25元的5倍,即11616元。缴存比例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缴存基数的20%。经折算,月缴存最高不能超过2323.2元。2007年4月4日,中山市曾对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进行调整,月缴存基数为10397元。记者同时获悉,根据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中山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770元。根据相关规定,缴存比例不低于缴存基数的5%,最高不超过缴存基数的20%。经过折算,月缴存最低不能低于38.5元。

  2007年,中山市全市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有2312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数13.10万人,归集额7.9亿元,归集余额15.97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9.78%、17.17%、43.71%、35.69%。此外,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49宗,金额合计3.0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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