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风险管理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1日 17:23
中国经济信息网
[摘要]网络虚拟货币的迅猛增加和流通可能产生的风险正日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社会”借用现实货币的名义,模拟货币机理,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一种计算单位,不是真正的货币;网络虚拟货流通中可能存在着对网络经济发展和现实货币流通冲击的风险,因此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网络虚拟货币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
(中经评论·北京)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虚拟货币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其流通及可能产生的风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网络虚拟货币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都亟需深入研究。本文仅就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特征及风险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种类
网络虚拟货币是个“新生事物”,但发展势头很猛。世界上最早面世的网络虚拟货币是1998年由Flooz.com推出的Flooz币(董璐,2005);国内最早出现的网络虚拟货币是2000年由中文利网(China Bounz.com)以积分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虚拟货币。随后,许多知名网站纷纷推出名称各异的虚拟货币,如腾讯的Q币、新浪的U币、网易的POPO币等。目前,网络虚拟货币有数10种(孙广志,2006),可以分为三大类:
1.游戏币。各种网络游戏中使用的“虚拟货币”。不同的游戏币只能用于相应游戏,不能跨游戏使用,且数量难以控制。游戏玩家可用游戏币购买各种游戏道具以及各种装备,但不与现时流通的法定货币发生直接兑换关系。
2.积分、消费式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也是借用货币之名,用于网站业务的营销,是网站为了吸引网民而推出的一种“奖励措施”,也不直接与法定货币发生兑换关系。它们都按在线时间长短奖励用户“虚拟货币”,用户可以用其换取各种消费的机会。用于购买各种虚拟物品消费的虚拟货币,像真实货币一样,用来计价、购买各种产品和服务,只是这样产品和服务也都是虚拟的。这类虚拟货币目前在使用中占有较大比例。POPO币是典型代表。
3.交换式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是用于虚拟物品交易网站内交换各种虚拟物品的“货币”。与“消费式货币”不同的是,它与现实法定货币有着固定的交换比例,用户首先用真实货币购买这种虚拟货币存在自己的虚拟账户上,然后再从自己虚拟账户上提取虚拟货币使用,如Q币等。这类虚拟货币数量最大,也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特征
网络虚拟货币种类繁多,名称各异,学术界对其定义也不统一。笔者认为,不同的称谓依据不同,关注的侧重点也不一样,为了便于与口径宽泛的“虚拟货币”、“网络货币”、“电子货币”相区别,本文把不是由国家货币发行机关发行的、不具备法偿货币资格的,仅仅是由各网络商家发行为网络消费者服务,只能在网上流通且不能下线的虚拟货币统称为“网络虚拟货币”,即目前人们所关注的Q币、U币、POPO币等“虚拟货币”、“网络货币”。
网络虚拟货币虽然冠以“货币”名称,但却不能像人民币或电子货币那样得到整个社会的普通认同,不具有法偿货币资格,不能在现实社会中流通,因而不是真正的货币(于国富,2006)。从本质上来说,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社会”借用现实货币的名义,模拟货币机理,在虚拟世界中使用的一种计算单位,是一种数据化、单向流通的“提货凭证”或“代金券”,是网络商家的一种营销策略和手段,是在现实货币基础上的第二次或第三次“组合创造”的“虚拟货币”。
1.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本质特征,是约定的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尽管与电子货币“形态相同”,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并通过计算机进行转移支付,但它不是由国家中央银行发行,而是由网络商家借用货币名称发行的用于购买商家所提供的网上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符号,它是对现实货币的一种“模拟”,既不能表现和衡量现实世界商品的价值,也不能与现实世界的商品服务相交换,不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流通范围有限,不被社会认可。因此,它不是货币,只是一种约定的虚拟货币。
2.网络虚拟货币是虚拟世界的计算单位。现行商品世界可以分为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两个部分。现实世界提供现实的商品和服务;虚拟世界提供虚拟的商品和服务。如同现实世界的商品、服务需要货币计价、交换一样,虚拟世界的虚拟商品、服务也需要有计量单位和交换媒介,而担当此任的正是网络虚拟货币。比如以腾讯Q币为代表的网络虚拟货币,就是用于计算机用户使用腾讯等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或时间等的一种计算单位,用户可以通过Q币交换使用得到相关增值服务。由于这些网络虚拟货币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所以不同网站之间不能流通并且不能与现实商品世界发生联系。正因为如此,这些网络虚拟货币只能充当虚拟世界的计算单位,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没有关系。用于交换和消费的虚拟货币如此,而用于积分和游戏的虚拟货币更是为虚拟世界服务。
3.网络虚拟货币是一种数据化、单向流通的“提货凭证”或“代金券”(帅青红,2007)。如前所述,以Q币、U币为代表的用于交换、消费服务的网络虚拟货币是最主要的虚拟货币,这些虚拟货币相当于现实商场中购物的“提货凭证”或“代金券”。网络用户以现实货币(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如Q币),不是为了其交换或投资功能,仅仅是能够实现在腾讯提供的诸多互联网增值服务中的灵活的、小额的选择服务。以人民币购买Q币环节支付即已完成,就像购买任何实物的商品,用户购买Q币后,即与腾讯这一确定的单一主体建立了合同关系,而不是像人民币一样具有物权。Q币以及储存Q币的QQ账户的虚拟货币Q币,如同电话充值卡,商店代金券,商场的“提货凭证”一样,只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表现,并且这种“提货凭证”只能兑换该互联网服务商的商品或服务,无法得到另外的服务商和用户的认同。同时,几乎所有的提供网络虚拟货币的厂商都不提供网络虚拟货币兑回现实货币(人民币)的业务。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是单向的,这与现实货币“双向或多向流通”是完全不同的,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决定了网络虚拟货币无法充当一般等价物。
至于游戏币和积分式网络虚拟货币,是相关网站为了扩大用户,增加人气,拓展自己业务的一种营销策略,也是加强内部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手段或工具,也是一种服务收费方式,与现实货币更没有关系。
三、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风险
尽管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的货币体系之间没有形成双向闭合循环系统,但是并不意味着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就十分安全,没有任何风险。事实上,网络世界充满风险,而且还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高级风险”。所以深入分析网络虚拟货币流通中存在的风险,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对于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从不同视角分析,网络虚拟货币流通中存在不同风险。如从风险成因角度看,有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李少尉,2006);从风险受体角度看,有对中央银行的风险、对发行人的风险、对消费者的风险等。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货币流通中可能存在如下两大方面风险。
1.对网络经济发展的破坏风险。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货币流通反作用于商品流通;当货币流通适应商品流通时,可以促进商品流通,反之,则阻碍甚至破坏商品流通。这一原理同样适应于虚拟世界。虚拟货币流通不适应虚拟商品流通时也会对虚拟商品流通产生破坏作用。而虚拟世界的商品流通是网络经济的一部分,虚拟世界运行不正常势必会给网络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网络虚拟货币给网络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破坏风险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虚拟货币的无限量发行,导致虚拟世界“通货膨胀”;二是虚拟“假币”出现;三是网络技术遭到破坏,消费者的“商品”、“货币”被盗。这三方面的作用结果可能会导致网民对互联网失去信心,人气锐减,引导网站倒闭,整个网络经济受损。
2.对现实货币流通的冲击风险。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还没有形成金融交易闭环,缺乏官方退出机制,还是单向流通的,因此,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体系的冲击风险很小。但是,事物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单向流通”有可能发展成“双向流通”。同时,现在也有“变相”双向流通的迹象。一旦实现双向流通,虚拟货币可以兑换现实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就会对现实货币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可能形成冲击现实货币流通的风险。这种风险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商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遭遇恶性挤兑;三是洗钱。
首先,网络虚拟货币是网络商家发行的,目前尚未有准备金的规定。从理论上来说,商家可以无限量发行虚拟货币,而网民获取虚拟货币是用现实人民币购买的。如果网络商家将发行虚拟货币换得的人民币用于长期投资,一旦投资周期过长或者投资失败,网络商家就将没有足够的资金兑换网民手中的虚拟货币,导致网络商家资金链断裂,严重者可使其倒闭。
再者,由于网络虚拟货币在发行环节与人民币有联系,就有可能像现实中的银行一样,会发生挤兑风险。尤其是在网络商家出现资金短缺情况下,有可能会发生恶意挤兑现象。即有些网民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的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网络虚拟和现实的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现实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洗钱犯罪会给网络虚拟货币造成的风险。一些不法之徒,将黑钱用于购买网络虚拟货币,再经过网络商品交易网站,兑换成人民币或现实商品,这无疑会破坏现实货币流通。
四、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管理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网络商家和网民的自律意识。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高度,加强对网络商家的企业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控虚拟货币的发行与管理。加强对网民用户的公民道德教育,使其文明上网、文明消费,确保网络世界健康文明。
2.建立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制度,运用经济手段调控网络虚拟货币流通(付竹,2007)。一是建立虚拟货币发行准备金制度,规定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商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准备,以控制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规模。二是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建立网上中央银行,在网络虚拟世界上集中发行虚拟货币,调拨给各网站使用。“网上央行”对具体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商设立准入门槛,清查发行商的资产状况,审查各发行商的准备金状况,审核虚拟货币发行数据,从而可以对虚拟货币发行商实行有效监控,打击地下造币行为,杜绝地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也有利于打击和杜绝借用网络洗钱行为。
3.制定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监控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在建立网络虚拟货币市场准入制度基础上,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人的发行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和网络虚拟货币消费者客户端风险责任;严格限制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可行性,近期严禁用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行为,以保证虚拟货币流通的单向性。严厉打击“外挂”行为,确保网络虚拟货币不在线下交易。同时,通过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对其所有虚拟财产的权利。
4.加强网络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网络技术的安全性能。对现行的网络安全性进行分析,运用更高级语言方式,对数据库等安全性在技术上严格把关。另外,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数字签名,保证该虚拟货币合法性。要保证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不被盗窃,这方面的技术也要加强。
(管理世界,南京审计学院科研处,蔡则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