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明华)为进一步优化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整合了2000年以来深圳市出台的相关人才引进政策,既包含了单位办理人才引进和个人申办人才引进两种方式的规定,又涵盖了引进在职人才、接收院校毕业生和国(境)外留学人员相关规定,并根据人才引进工作实际进行了若干创新修改。新办法将于4月18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明确标明:深圳市人事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目录。人事部门将会对年度引进人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深圳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需求。
《实施办法》扩大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范围,将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深圳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主要完成人等高层次人才列入重点引进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深参加社会
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等7类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
同时,《实施办法》充分考虑到部分已经在深圳生活工作多年的人员的引进需求,在部分引进条件中增加了对于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在深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人员,其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本市户籍的,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办引进,以夫妻分居形式引进的人员,如本人不符合引进条件,由人事部门根据年度政策性迁户指标总量、本人及配偶情况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