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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谢绝自带酒水成被告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6日 15:51 长沙晚报 
  KTV谢绝自带酒水是否霸王条款?在KTV等娱乐场所高价食品的背后,是否也有着难言的“苦衷”?昨日,长沙市民刘先生状告某大型KTV、要求其取消“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条款一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激烈辩论。此案是湖南第一例消费者起诉KTV霸王条款案,由于原告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期宣判。

  案例回放:2007年11月11日下午,刘先生和朋友到长沙一家量贩式KTV唱歌,欲将在附近超市买的酒水、食物(共计44元)带进包厢时被服务员拦住。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将买来的食物寄存,然后到KTV内部的超市购买了约87元的饮料和食物。刘先生将KTV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他的重复消费款87元,向他赔礼道歉,并取消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的霸王条款。

  法官 是否有效告知与侵权是焦点

  法官审理认为,此案有两大焦点,一是刘先生到KTV消费时,KTV是否有效告知了刘先生“谢绝自带酒水”;二是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KTV已经事先告知刘先生‘谢绝自带酒水和食品’的事项,而且大厅的参考价格表、内部超市的收银台以及包厢内均有明确告示,KTV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事先告知。”昨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兴在庭审中举证,他提供了一系列照片,并称KTV的服务员也进行了明确的口头告示。

  刘先生昨日并未出现在庭审中,他的委托代理人、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珊对这些照片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照片并不能证明在去年11月11日这些地点存在告示。任珊认为,虽然KTV声称已经通过数条途径告知了消费者“谢绝自带酒水”这一情况,但消费者必须到了KTV的超市消费、包厢唱歌才能够看到这些告示,而在这种情况下的告示并无意义,因此被告没有有效告知。

  律师 自带酒水有悖等价有偿原则

  “禁止自带酒水、食物并非霸王条款。”杨兴认为,本案的实质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的冲突和博弈。当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进行消费时,无形中侵犯了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因此本案中KTV禁止自带酒水、食品的规定并非霸王条款。

  杨兴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和食品是娱乐饮食业也包括KTV的行业惯例,而且,刘先生自带酒水、食品在KTV进行消费是无偿使用被告设施和享受被告服务的行为,违背了民法的等价有偿原则。国家税务部门对被告所征收的营业税率比超市要高出很多,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舞厅、卡拉OK歌舞厅等,而超市所征收的营业税率仅为5%,因此被告的运营成本要比超市高,刘先生不支付相应的成本就自带酒水、食品进行消费,实际上是无偿占用被告的高成本的服务和设施资源,完全有悖于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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