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IT >> 正文
员工工作时“网聊”遭开除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9日 15:49 新民晚报 
  公司未按相关规定提前通知,应支付替代期工资2000元

  公司认为员工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对其作出了除名决定。员工不服,申请仲裁,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起诉到法院。日前,闵行区法院认为,公司无证据证明已提前30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一审判决塔逻王公司支付员工付先生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仲裁

  付先生于2007年9月4日进入塔逻王(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12月4日,公司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获支持。

  塔逻王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称付先生不能完成销售指标,排挤其他销售人员,且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所以和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辩称,因为工作需使用电脑上网交流,但并未利用上班时间在网上从事其他业务,也没有排挤其他销售人员,要求按仲裁裁决履行。

  提供网聊记录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付先生与网友的聊天记录,证明付先生在上班时间通过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业务。

  公司曾在付先生进公司第2个月时,在会议上告知付先生等销售人员,如业绩再得不到提升就得降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付先生虽对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无异议,但对所述均不予认可。

  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此案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前30日通知付先生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付先生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现在付先生要求按仲裁裁决支付其替代通知期工资2000元,与法不悖。公司不同意支付替代通知期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宋宁华

  
A股港股全掌握:168行情系统免费使用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