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前后,珠三角掀起一股“城市化”的浪潮,大量农民变成城市居民。16年后,回头再去看这群业已变为“城市居民”的人,发现他们的生活十分悲惨。广东佛山市布心村民在1992年变成城市居民,但村改居后,农民变市民的16年,布心出现了奇异的发展停滞:社区里没有一条水泥路,村民没建一栋新楼,没一个公共电话亭,没有一盏路灯,没有任何污水处理设施。(《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2日)
失地农民变市民后的贫困化态势,让我们看到,失地农民已经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说是农民,他们已经无地可耕;说是市民,他们还不能和市民一样公平地享有城市生活的待遇。他们没有选举,没有低保、医保、养老
保险,没有路灯,没有排污设施。在城市里,只能算是城市贫民,生活比农民更糟糕。
原因何在?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仅是土地本身,而是一系列的权益。因为农民所拥有的诸多权益,都是附着在他们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之上,直接或间接地与土地相关联的。失去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他们那些权益存在的基础和实现的条件。由此,失地农民成为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更严重的是,失地农民还有增多的趋势。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预测,2000年至2030年,30年间全国占用耕地面积将超过5450万亩,以每征用1亩地就有1.5个农民失地计算,届时失地农民将增加至1.1亿人。根据专家预计,这其中将有5000万以上的农民处于既失地又失业的状况。
因此,如何防止失地农民贫困化是我们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方面,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呈流失状态,土地使用权的被剥夺,必然造成基本生活保障的缺失与就业权的无保障。另一方面,就是发展权的流失。发展权一般是指一个人接受了必要的教育后,可以自由迁居、劳动、就业、创造和发挥自己的潜能。《世界银行2000—200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给贫困下的定义指出,“贫困不仅仅是收入低微和人力发展不足,它还包括人对外部冲击的脆弱,包括缺少发言权、权利和被社会排除在外。”从发展权的角度看,失地农民贫困化主要表现在发言权、就业平等权、择业自主权以及由于自身贫困所导致子女受教育就业的平等权等权益的缺失。因此,应慎重对待失地农民贫困化问题,更要明确,城市化不仅是土地非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