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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信息须保存10年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30日 10: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日前获悉,商务部开始就《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进行网上征求意见,两《规范》要求,商家对顾客的电子商务信息须保存10年。

  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份,我国网民总数达2.21亿人,超过美国跃居全球首位。

  这无疑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平台与巨大潜力。然而,正处在起步阶段的电子商务及网络购物业务,目前存在的各种弊端严重阻碍其健康发展。

  为此,商务部公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两项管理办法,以期使电子商务市场有法可依,并结束各地管理办法各自为政的局面。

  据悉,两项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涵盖了对商家法人资格、备案执照、经营行为、支付方式、服务体系等各个环节的考核要求,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必须保留用户注册信息达10年之久。

  值得关注的是,这两项管理办法不仅对B2B(企业与企业交易)、B2C(商业与消费者交易)的商家进行了各方面的规范,还对C2C领域的个人交易者进行了规范,要求在交易中的个人必须以实名进行,同时支付方式也必须保留真凭实据,涉及退换货等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等。

  不过,记者并没有从上述两项管理办法中看到对个人网上开店办理执照和纳税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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