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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5月1日起施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1日 18:31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5月1日电(记者 曹国厂)5月1日起,《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从5月1日开始,未经认证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逐步禁止在河北省市场上销售。

  据了解,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自今年7月1日起,在设区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

  《办法》还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志;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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