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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社会组织就职者 应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5日 09:40 扬子晚报 
  本报讯 在江苏省各类社会组织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的职工,即日起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民政厅就此转发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9月30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缴费手续;已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从聘用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免收滞纳金。逾期不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据省民政厅有关人士介绍,这里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基金会(包括基金会分支行机构和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包括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目前,这部分人当中除了大量已参保的退休人员,还有不少专职人员未参保,退休后的生活缺乏保障。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也表示,对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省政府36号令已有过规定,但不少单位尤其是我省各地大量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对此或不知情,或存在误解,认为应按事业单位参保。这次通知明确,各类社会组织,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的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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