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部分机构对信息公开准备工作不及格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6日 09:16
星岛环球网
“五一”期间,不少政府部门的网站都在悄然变脸。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卫生部、审计署等,都在网站开设了信息公开的专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的莫于川教授说,这些都属于准备工作范畴,有一些政府网站的互动性很差。
《中国青年报》报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后,国办专门下发了一份文件,对政府各部门如何准备信息公开作出了要求,要求要有互动的专区。莫于川表示,公众看得见的,像审计署等部门,对网站进行的改造,都属于准备的范畴。但也有一些政府网站的互动性很差。
此外,还有一些公众看不见的,比如要求政府部门要设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职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都要进行相关业务的培训。
据悉,在专家的调查中,相当的部门准备工作,被认为不及格分。莫于川教授说,今年年初他们曾在10多个地区和部分中央部委做了调查,发现还有不少部门对信息公开的准备敷衍了事,比如,点击一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栏目,里面的链接可能是空的。
莫于川介绍说,据他们调查,多数省份是在2007年9月至11月间陆续发出准备通知,但这不等同于准备工作的实质展开。作为最核心、也是最艰巨的一项任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才是实质性准备工作启动的标志。值得一提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在整个准备期间,对公开条例的颁布置若罔闻、浑若不知,直至公开条例实施,也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
究其原因,莫于川说,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不易受到政府机关和行政首长给予持续性的、足够的关注。
莫于川说,特别值得提醒的是,根据条例,还有一些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应该做好信息公开的准备,但是政府部门的准备尚不到位,更别提企事业单位了。
学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讨论一直持续,有的学者担心,相比其它国家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国的条例法律地位太低,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吗?莫于川说,作为法律起草的专家,他们也注意到学界的讨论。他个人认为,其实现有条例已经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了强有力的保障,能应用好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