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三大条件
一.现本省城镇户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三.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
保险缴费年限。
本报讯(记者/刘茜通讯员/梁嘉敏)笔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近日正式下发的《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实现老有所养。参保工作也即将启动,符合条件的“早期下海者”只要在启动后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就能领养老金了。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该政策将惠及10万人以上。
须为本省城镇户籍
通知明确,适用对象范围为现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另两个条件:一是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二是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据了解,这类人员一般年龄偏大,没有参保或参保时间短,因而到退休年龄时,往往还达不到累计最低缴费年限,难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通知明确,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原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使上述难题迎刃而解。
缴费基数为743元
按照通知,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11%计入个人账户
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一次性缴费基数的11%(含利息)计入其本人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及缴费年限等信息。
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据了解,选择一次性缴费的人员,其医疗保险则根据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地级以上市可出台本市办法
通知明确,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不含在深圳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时,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通知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其首次核发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最长可追溯至2008年1月。
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原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由有关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统一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核并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
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通知处理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另行制定解决本市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