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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安全法定义务岂能转嫁消费者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6日 08:56 东方早报 张富英
  针对一些饭馆向消费者收取每人2元的“消毒碗筷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表示,此举违反了消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可以拒付。 (5月5日《东方早报》)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也明文规定:餐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因此,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并承担相应的消毒费用,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卫生,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而一些餐饮企业收取“消毒碗筷费”之举,无异于将自己的义务转嫁给了消费者,纯属巧立名目向顾客多收费的违法行为。餐饮企业消毒餐具产生的费用应是其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不管是自己消毒还是委托消毒公司消毒,所产生的费用都应该由企业自行承担,收取一次性餐具费实际上是在向消费者重复收费。对此,消费者有权拒付,部分餐饮企业的这种违法行为也应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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