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证券要闻 >> 正文
证监会从严规范股权激励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7日 08:12 证券时报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激励计划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连续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两个文件(详见A2 版),从股权激励的股票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等方面,制定详细操作规则,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进一步体现从严审核的宗旨。中国证监会同时表示,今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则还将不断完善。

  备忘录对激励对象的规定更为严格。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以确保其独立性。而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此外,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则必须通过交易所网站详细其披露其职务。同时,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为防止授予价格过低,备忘录规定,以定向发行方式进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低于上述标准,激励方案将由证监会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备忘录还强调,上市公司行权指标的设定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上市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和行业比较指标。

  为规避监管,少数上市公司曾借道股东实施股权激励,而备忘录则明确指出,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然后,按照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一年内授予激励对象。

  就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规定上市公司提出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动议至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同时,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也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等这些重大事项。

  而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也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

  (于 扬)
A股港股全掌握:888行情系统免费使用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