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尚没有一家红筹股公司回归A股,原因在于红筹股公司回归A股尚存在一系列的技术及法律问题:回归模式选择问题;发行主体资格法律障碍问题;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问题;内地与香港发行监管合作问题;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步伐问题
从2000年开始,红筹股公司就一直在盼望回归A股市场,尤其是中国移动,在1997年通过分拆浙江、广东两省的移动业务以红筹方式到香港上市,上市之后就面临整合其他省份移动资产的重任,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回归的愿望就更为迫切。但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楼”,中国移动至今未能如愿。
随着2007年A股市场行情火爆,一大批大型H股公司如建设银行、中国神华、中国石油都在A股发行上市,截至2008年3月底,已经有48家H股公司成功回归A股市场(包括现已退市的吉林化工)。现在香港国企指数成分股绝大多数已经回归,剩下的都是中小型H股公司。但是迄今为止,尚没有一家红筹股公司回归A股市场,原因在于红筹股公司回归A股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发行主体资格法律障碍
红筹股公司直接在境内发行A股存在主体方面的法律障碍。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必须是依据《公司法》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红筹股公司系在境外注册设立的股份公司,故不具有在境内发行A股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体资格。例如,在《公司法》的适用范围上,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其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上,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
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回归模式选择问题
所谓红筹股公司回归模式,指红筹股公司采用多种方式,达到在A股市场筹集资金、挂牌上市的目的。从目前来看,主要有CDR模式、IPO模式和联通模式3种类型。3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
CDR模式
所谓CDR模式,又称为中国存托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流通、代表境外有价证券的一种可转让投资凭证,通常由境内一家商业银行担任存托银行,并负责在境内A股市场发行,供国内投资者买卖。其相应的境外公司的基础股票则存托于存托银行指定的托管银行。每一份CDR代表境外发行公司若干股基础股票,基础股票与发行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流通的普通股属同一类股票并同股同权。
1.优点
按照目前内地的法律规定,这些在海外注册的红筹公司受制于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无法在A股市场直接上市,而CDR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通过CDR模式回归,既可以通过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发行新股转化成CDR在内地市场挂牌买卖,投资者通过购买CDR而间接购买了境外公司的股票;而且CDR实行两地互通,可以保证同一公司在内地与香港交易的股价一致。
2.缺点
早在2001年有关方面对CDR的研究已经完成,技术问题亦已解决,目前主要障碍为:第一,采用CDR模式挂牌的市值并不计入交易所的总市值范围内,这样达不到交易所通过扩容发展壮大的目的,对交易所在世界的市值排名会有影响;第二,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CDR在国内上市交易后,可以随时注销,而直接通过IPO上市的正股不可注销,如果开了先河之后,可能导致内地交易所的话语权旁落;第三,红筹股CDR可能会造成国内A股市场被边缘化;第四,作为一项全新的金融工具,在创设初期需要做大量相关配套工作;第五,虽然CDR在美国非常成功,但是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因此效果还有待观察。由于这些障碍的存在,对于相关监管部门而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可能不愿积极考虑。
IPO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