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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对央视失实报道就得容忍?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7日 09:46 千龙网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做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月6日报道)

  让原告无条件接受媒体的不准确报道,而且还是“终审驳回”,设身处地站在原告的角度,我想谁也不会服气的。这主要缘于两个方面:其一,众所周知,产品不合格不等于“毒毛巾”,两个不同概念,留给公众的心理评价截然不同。不合格产品,尽管可能在耐用指标、感官指标等达不到相关标准,但起码是安全的;而报道指称原告产品中含有国家禁用的染色品芳香胺,从而定性为“毒毛巾”并广为传播,显然不仅使产品因为有害而成了“负价值”,而且企业也背负了“侵害公众健康权”的反社会形象。有毒与无毒,安全与不安全,成了此案无法忽视的焦点。

  也许,央视的报道,只能定性为“不准确”。而且从常识中人们也不难理解,实际报道中这样的“不准确”可能也是难以避免的。但是由此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也是实实在在的。原告就此提出让央视道歉并恢复名誉,无论从任何角度来说都不过分。

  法院的判决,明显是认为央视的报道仅仅属于尺度偏严的“苛责”,可以因“主观愿望是好的”而不必道歉。而在我看来,“予以必要的容忍”根本就不应该作为司法概念而运用于审判。无论责任大小,只要被告有责,原告凭什么就要“予以必要的容忍”?法院能列出什么样的容忍才“必要”吗?不管央视的报道仅仅是“苛责”,还是失实,只要对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名誉伤害,道歉并向社会说明情况,都是必不可少的。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可的“苛责”,本身就有不尽合理、过高过严之意,这当然也是一种过错。为自己的过错道歉,难道有什么不应该吗?

  我不明白,区区一个道歉算的了什么?有了这个道歉,不仅可以让媒体更加认真负责地采访、报道,使其监督权更加尽善尽美,而且可以通过这个道歉,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使监督权与公平权结合起来,实现真正的法制精神。从这个意义上看,法院的判决令人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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