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要缴补偿费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9日 06:44
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李直建)记者昨日从东莞市城管局获悉,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在经过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的绿地补偿费。
另外,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报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审批,而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则需要由省建设厅审核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绿地应承诺限期恢复
记者从东莞市城管局公布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办理指南》中了解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和个人,若资料完整、合法、现场踏勘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绿地,且不对城市景观造成较大影响,即可同意申请,否则将不予许可。
具体条件包括如下: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的;规划国土和交警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的;电信、电力、光缆、监控设施等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维修或安装管线的;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有其他特殊需要的。
另外,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的绿地补偿费。
现场踏勘调查后方做许可决定
记者了解到,中心广场、东莞大道、东江大道、松山湖大道、环城路、东部快速路、东江大道延长线由申请人直接向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在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占用的,才核发《东莞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
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到城市管理局领取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交纳有关补偿费,申请人凭收款回执至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
如果不予核准,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发放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由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领取后连同全部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占用超1500㎡需报省建设厅
据悉,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报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则报省建设厅审批;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需要由省建设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绿地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应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