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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勒的品牌定义还有效吗?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12日 13:26 价值中国 
  4、 在“消费价值”的界定下,品牌既不属于企业,也不属于消费者;品牌既属于企业,也属于消费者。准确地说,品牌是贯穿于商业经营、组织、个人和消费行为、消费对象之间的社会经济、文化动力机制。

  5、 独特概念不同于商品卖点或买点,卖点或买点是使用价值的物理表述,“独特概念”是对品牌消费价值的个性化、概念化表述,是品牌消费价值所指称的概念。卖点和买点可以千变万化也应该变化,但独特概念是核心的、恒定的、持续的,其形态是历时性的演化。卖点、竞争和消费个性是“独特概念”的界定参数。

  关于“消费”的性质参见《购物与消费的区别》http://www.chinavalue.net/Blog/BlogThread.aspx?EntryID=61567

  这个定义和其他定义有什么差异?我用市场营销专家菲利普·科特勒博士的定义来比较。在《牛津大辞典》里,品牌仅被解释为“用来证明所有权,作为质量的标志或其他用途”。随着商业竞争格局与生活、消费形态不断变迁,品牌承载的含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科特勒博士认为:“品牌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图案,或是他们的相互组合,用以识别企业提供给某个或某群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与竟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

  显然,科特勒博士的定义具有明显的工具化特征——符号化的识别和区分功能,而我则将“品牌”视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通过“消费价值”来界定“品牌”与“消费社会”的必然关系。科特勒仅从营销和竞争的角度来认识“品牌”的意义,我认为不但缺乏社会学的视野,也过于表象和片面,完全没有将品牌的内在机理结构、动力特征揭示出来。科特勒的定义很通俗很容易理解,但没有触及品牌的本质内涵。科特勒显然被“商标”绑住了,太过于依赖“视觉”才难以脱离商标的概念影响。在我看来,他的品牌观念已相当落伍,这种定义的价值已经不大,在新的商业、消费形态下已没有多少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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