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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新企业可优惠7个税种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13日 17:37 南方都市报 
  高新企业可优惠的7个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本报讯(记者罗斯丁 通讯员徐雁华张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地税局结合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并把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出台了广州市《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优惠政策指引》(下称《指引》)。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指引》规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有10种: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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