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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大小非”违规减持难道不该处罚吗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13日 14:01 曹中铭   
  4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监管层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意在规范大小非的无序减持,避免其对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事实上,自股改限售股解禁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大小非在市场上产生的负面效应已越来越严重。这些成本极低甚至是零成本的股份,在市场走弱的背景下,如“笼中虎”一样直扑市场,而大小非的抛售亦成为前期股指暴跌的推手之一。因此,规范大小非的解禁行为,确实是监管层迫不得已的选择,尽管其通过股改已获得了流通权。

  不容回避的是,监管层颁布《指导意见》,并不意味着大小非就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与不越过1%的“红线”,大小非的减持还存在足够的空间。然而,某些上市公司股东却偏偏要违规进行减持,以挑战监管层的底线。

  从宏达股份到冠福家用,再到开开实业,这些上市公司的个别股东前赴后继地违规减持,不仅践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也将市场诚信置于尴尬的境地。不仅在市场中造就了新的不公平,也在市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对于投资者信心的打击不言而喻。

  因此,在相关事件发生后,沪深交易所都在第一时间里作出了反应,并且其处罚也呈现出越来越严厉的态势。而且,市场上对于违规者的“顶风作案”也是口诛笔伐,一片反对之声。并且,要求监管层继续完善规则,从重从快处罚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

  当然,市场上也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某些人的观点认为,大小非都是通过支付了股改对价之后获得流通权的,当初也通过了类别表决,这一此前就达成的协议不能说改就改,更不应剥夺大小非在市场上的流通权。另有观点则认为,《指导意见》并没有规定对违规者实施何种处罚,目前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处罚都缺乏依据。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并且同时认为,中国证监会有坐上被告度的可能。

  不能说这些观点都没有一定的道理。但不能忽视的一点就是,任何局部或个体利益必须服从于整体利益,大小非的抛售同样不能置证券市场于万劫不复的境地。当大小非已经让市场有不堪承受之重时,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其长远健康发展,出台《指导意见》不仅是及时的,而且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任何市场的参与者,都必须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与规章制度。启动股改是一种纠错行为,颁布《指导意见》同样是一种纠错行为。如果没有股改,也就没有了大小非的抛售,也就没有了《指导意见》的出台。有错必改,实际上是务实的态度与负责任的表现。如果任由大小非肆虐,A股市场将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蛋糕,相反,肯定会成为中小投资者的梦魇。

  既然监管层颁布了规章制度,就应该严格遵守。因此,对于大小非的违规减持,必须进行处罚,并且对那些恶意跨越“红线”者,更应该进行严惩,而不存在该不该罚的问题,这个问题根本没有争论的必要。

  笔者以为,面对着少数上市公司股东恶意减持的行为,来自沪深交易所的处罚过于表面化,不足以产生威慑力;而中国证监会的反应则稍显迟钝,在证交所已作出处罚的情形其立案才姗姗来迟,即使是今后公布了处罚结果,其影响力也会大打折扣。

  违规就意味着要付出代价,特别是对那些恶意减持的大小非,绝对不能手软。否则,那是对整个市场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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