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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机肥产品6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19日 06:27 证券时报 郑晓波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决定自6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根据通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通知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同时,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肥料登记证、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通知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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