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 >> 国内财经 >> 正文
税务总局:车船税可异地代收代缴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21日 16:17 新京报 
  税务总局明确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

  车船税可异地代收代缴

  据新华社电 20日,国家税务总局透露,为方便车船税征缴、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车船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表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无须再在车辆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关于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更的车船税,通知明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之前,所交车船税不办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该年度的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车船税。

  通知指出,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应减免税的新购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审验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其出具该纳税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新购应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税。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