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颁外资股转B股细则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21日 08:42
大公网
针对中国证监会取消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业务无需再上报证监会审批,深交所昨日特制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明确,含B股上市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可以按照该备忘录的要求,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提交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申请材料办理流通申请手续。
海通证券B股分析师张崎认为,这一备忘录对B股市场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自二○○二年,《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布后,可以流通的B股基本上已经都流通了。
备忘录规范限售股解禁
同时,为进一步对限售解禁行为进行规范。深交所昨日公告称,已制定《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发行证券限售股份解限》。该备忘录要求,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另外,随著市场并购重组的活跃和手段的丰富,现金选择权业务已成为上市公司实施吸收合并等重大重组方案时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相关业务行为,深交所与中国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昨日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指引》明确了行使现金选择权可采取的申报方式。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也以手工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即股东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
《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选择现金申报期间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还对申报期间公司股票是否停牌,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时所需提交资料及信息披露要求等予以明确规定。